在實務中,企業經常發生購買超市購物卡和加油卡的情形。盡管都是先充值后消費,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處理上,兩者存在一定區別:超市購物卡不一定要實際消費完才能在稅前扣除,而加油卡則必須在實際使用后才能在稅前扣除。不僅如此,具體如何處理,還須結合用途來區分,建議企業予以關注。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規定,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可以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于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所以,超市購物卡屬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加油卡不屬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加油卡的稅務處理,應根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的規定進行。
購物卡:購卡環節有普票 如何扣除看用途
企業購進超市購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應按規定向購卡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企業在購買超市購物卡時,可取得稅率欄為“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按預付款項進行核算,由于支出尚未實際發生,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如果將購物卡發放給企業員工,盡管可能尚未實際消費(即購買貨物或服務),但因購物卡的所有權已經從企業轉移至員工,企業購買購物卡的相關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等的規定,可作為工資、福利費進行核算,并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用于交際應酬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扣除限額并進行扣除;在企業內部使用的,則在支出實際發生時,憑購物小票等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加油卡:自用可換開專票 抵扣憑證須合規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規定,加油站在預售加油卡時,不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如果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售卡方在用戶憑卡加油后,根據加油卡回籠紀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務中,如果不需要抵扣成品油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在實際加油完成后,憑加油記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需要抵扣的,可在購買加油卡時取得稅率欄“不征稅”的普通發票,在實際加油完成后,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取得的2018年3月1日以后開具的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的規定,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應該是左上角標注有“成品油”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企業在購進加油卡時,可按預付款項進行核算管理。在實際加油完成后,憑相關內外部憑證,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如果是為企業所有的車輛加油,可在加油后,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支出計入“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進行核算。如果是運輸企業、貨代企業購進加油卡給實際承運人使用,則需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第二條的規定——加油卡是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并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才能在稅前扣除。
如果給企業員工私車使用的加油卡符合34號公告的規定,則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是私車公用,由于政策對此尚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處理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27號建議的答復》:企業發放的職工交通補貼,應屬于職工福利費。因此,筆者認為,私車公用時,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加油卡,可以理解為對員工使用私車辦理公司事務,所發生的油費支出補貼。相關支出應計入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南通東信會計咨詢有限公司是領先的一站式財稅服務平臺!可為您提供南通公司注冊、南通記賬報稅、南通工商變更、南通稅務代辦、南通知識產權等一系列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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