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負責人
此前,工商總局下發最新規定,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1)法人代表不能貨款買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力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5)有欠稅,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發票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國家對于不注銷、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來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以后該企業要去工商、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
三、法人黑名單
1。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殷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
2。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補稅罰款。
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對本人以后銀行貸款、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
因此,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作者:季小靜 |